周东发律师,程绍铭律师和罗琳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律所,以集体诉讼方式,对新冠的危害或者可能的危害,告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是瞎搞还是有法律依据?这桩民事赔偿案,多半是律所沽名钓誉或者想抢在其它律所之前乘机独占以灾难发财的机会而搞出来的闹剧。
此案件的诉求源于2019在中国爆发的新冠,原告指控中国政府防控不力甚至隐瞒疫情,导致疫情扩散,以致对佛罗里达州的居民和商业造成或者将要造成损害。此案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此案绕不过的法律门槛就是美国的外国政府豁免法
外国政府豁免法
外国政府豁免在美国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812年美国的案例就规定,外国政府有绝对的豁免,跟中国的春秋大义一样,法不加至尊。美国的法庭历来对外国政府豁免的案件,采取 “严格解释” 的理论,也就是说,外国政府的公共行为有绝对的豁免,但外国政府的商业行为或者私人行为则没有豁免。
长久以来,法庭对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标准不一,导致美国国会在1976年制定了外国政府豁免法,统一标准,采取了法庭的“严格解释”的理论。严格解释理论规定,除非外国政府同意或者属于仅有的六种例外的情况,其它任何情况,美国人都不得在美国的联邦或者州的法庭告外国政府。
六种例外最常见的是商业活动例外。本案也是依据此种例外。
商业活动包括:
1. 外国在美国做生意;
2. 外国在美国以外做生意,但跟美国国内的活动有关联;
3; 外国在美国以外做生意,但在美国国内导致了影响。
分析商业活动例外的一个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 外国政府的行为是商业的还是公权行为。这里主要看行动的实质,而不看行动的意图,也就是说,外国政府的行为像不像个人也可以进行的商业活动。一旦跨过这个门槛,下一个要探究的问题:这种商业行为和美国之间有什么联系,也就是说,原告的诉求,是不是由外国政府的商业行为直接导致的。
美国法庭中告外国政府的案件状况 美国个人或者公司告外国政府的案件,每年层出不穷,但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商业行为:比如,石油公司告委内瑞拉政府没收财产, 2011年期间美国志愿人员到日本支援核电厂事故因而生病,在美国告日本政府,或者在比如,俄国的外交使团,租赁福特车,福特车发生车祸,美国人被撞伤,告福特公司,福特公司再反告俄国外交使团。这些案例很明显都涉及商业行为。
也有一些案例, 显然不属于商业行为,因而败诉。比如我们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抗战期间慰安妇的问题。有位慰安妇在美国告日本政府,败诉,再比如,印度有位锡克族的独立分子,跑得美国来告印度政府对他进行的折磨,败诉。
除了商业活动,还有一种特殊的例外,这种例外专门用来补偿二战期间犹太人的财产损失。 犹太人告德国政府,波兰政府等,对被德国或者波兰等国没收的财产,要求赔偿。但这类案件只局限于财产,对个人受到的折磨等苦难,没有补偿。
还有一种特殊例外,叫恐怖活动例外。最典型的是利比亚政府派人炸毁客机,导致两三百美国人丧失,死者家属告利比亚政府,二十几年后,此案庭外和解。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依据商业活动的例外条款来告中国政府的。这种诉求,显然牵强附会,八竿子打不着边。首先,疫情跟商业活动没有丝毫关系。第二,活动的场所在中国,而不在美国。第三,疫情到底是怎么传进美国的,谁都不知道。即使原告可以证明疫情是商业活动,但美国人遭到的伤害,跟中国一点关系也没有。要告,原告应该告美国政府。首先,是美国政府把美国人员从武汉撤回的,飞机是美国派的;第二,美国政府没拿疫情当回事。
此案有点匪夷所思,那是不是中国政府就不用回应呢?首先,中国政府是否回应,取决于原告是否能送达他的传讯书和控告书。
外国政府豁免法对法律文件的送达有严格的规定。原告不准把起诉书直接送给使馆或者领馆。首先,要看中国和美国对法律文件的送达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送达必须按照法律文件送达的国际公约 (海牙公约);如果前两种方式无法完成,传讯和控告书,包括翻译件,必须由法庭书记员送到外国的外交部部长办公室;最后,如果30天不能完成送达,文书则由法庭书记员送达到美国国务卿办公室,然后由国务卿办公室送到中国的外交部。
可见,本案的法律文书传递是个不小的障碍。
即使法律文书最后可以送达,中国政府是不是可以不回应?
如果中国政府不回应,本案会进入缺席判决。 外国政府豁免案的缺席判决,原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诉求的所有基本要素都成立,才能让法庭满意。缺席判决才能颁发。
中国政府也可以形式上回应,但实质上不回应。就是说, 中国政府可以回应,但回应的目的,仅仅是告诉法庭,法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中国政府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如果此案被撤销,起诉的律所有可能会赔偿中国方面抗诉的合理费用。如果法庭判定此案缺乏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据,起诉的律所就会受到法庭的制裁。
周律议案厅:美国律所以新冠状告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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