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持枪杀人还大获全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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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号,威斯康星州一桩轰动全美的刑事案落下帷幕,18岁的被告,大获全胜,五项指控全部无罪。

此案审了两周,陪审团讨论了四天。按照庭审的表现,这样大满贯一窝端的结果,有点出人意料,但也是可以预见的。我总结为六大原因可以预测到无罪结果:


第一, 此案虽然聚焦了两种不同的政治观点,共和党拥护被告而民主党反对,但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法庭上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就是一个:被告是不是自我防卫。


威斯康星州的自我防卫法很宽泛。 自我防卫的法律定义为: 在受到他人干涉时,个人有权力使用武力防止或者中断别人的干涉。 如果别人的干涉被合理认为有可能导致其死亡或者重大肢体受伤的情况下,可以动用致命武力。

威斯康星州的自我防卫法还规定,即使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如果受到别人的进攻,只要他认为别人的进攻会导致他的死亡或者重大的身体受伤,他也可以进行自我防卫。

把这样的法律用于本案,要认定被告是自我防卫并不难。况且,被告只要提出自我防卫作为辩解理由,检方就有责任证明,被告的所作所为,不是自我防卫。

而被告是不是自我防卫,不是取决于他为什么特意从外州来到威斯康辛州的闹事小镇,而是在他开枪那一刻,他的生命受到威胁吗?显然,庭审时的录像帮了被告的大忙。检方并没有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被告是有预谋的蓄意开枪杀人。

第二:检察官指控不力。七项指控中有两项,在陪审团进行讨论前,就已经被取消了。而其中被取消的一项指控,应该是检察官最强的一项,即未成年人非法持枪。 威斯康辛的枪支法,在这点上不是非常明确。所以检察官在指控的时候必须做好功课。辩方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要求法官取消此项指控。法官在研究法律后,最终在陪审团进行讨论前打掉了这项指控。

第三,检方庭前动议频频失利,而被告则有胜有负。检察官要求在庭审中使用“被害者”一词,失败; 要求在庭审中可以提到被告以前的犯罪记录, 失败; 要求被告提供捐款人名单,失败。 而被告却可以使用”抢劫犯““来描述被伤害的人。

第四,庭审不力。检方除了在庭审中犯了大忌,法官已经明令不能说的事,他偏要跟法官顶着干。被辩方抓住辫子,要求宣布流审。最可笑的是,在一个关键的指控上,违反宵禁令,竟然忘了把市政府的宵禁命令作为证据提交,导致被辩方抓住机会,在检方结束庭审后,要求法官撤销,而辩方已经失去纠正错误的时机,又一次痛失机会,让被告逃过一劫。

第五,检方在预感到大事不妙的时候,才在庭审马上要结束的时候,向法官提出新的要求,允许陪审团考虑较轻的罪过。法官没有批准。 检方痛失时机。

最后一点,被告自己帮了自己的忙。谋杀案中,被告十有八九是不做证的。但本案是个例外。被告是个少年,长了一张可爱的娃娃脸,并且在自己作证的时候,声泪俱下,有效地用切身体会,描述了当时的恐惧,成功地说服了陪审团。


这个案件是不是说明,美国的自我防卫,或者正当防卫的界限从此拓宽了?

我认为不是。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威斯康辛州的案件,由于牵涉到政治,所以变得扑朔迷离,或者富有争议性。但如果从法律角度看,特别是威斯康辛的自我防卫法的角度看,检方要获胜,门槛是非常高的。根据本案的案情,陪审团的决定是正确的。而且,这个决定,显然对陪审团来说,也不是轻易作出的。在四天的讨论中,陪审团多次要求看录像,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分歧。我们所能看到的录像,说被告是自我防卫,不能说是错误的决定。而批评陪审团决定的一方,看到的不是被告开枪的那一刻,而是认为被告不应该从其它州过去,而且还带枪,显然是来闹事的。

但陪审团的任务,不是考虑被告为什么去威斯康辛的小镇,而是被告在开枪的时候,有没有感到致命的威胁。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对其它州的正当防卫法,应该没有影响。

目前,乔治亚州的另外一起枪杀案接近尾声。按照目前的庭审进展,被告被定罪是件大概率的事情,不会像本案中的被告,笑着走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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