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绍铭律师
谷爱凌的国籍,涉及二个国家的法律,所以比较容易引起误解。
关于美国的国籍,源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凡是在美国出生并接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具备美国国籍。《美国移民及归化法案》320条款规定,出生在美国境外,但是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并未满18周岁的人可以取得美国国籍。所以可以看出,美国的国籍法沿用了出生地主义和血缘主义的混合法则。
谷爱凌出生在美国,且其父亲为美国公民,所以毫无疑问,她应该具有美国国籍。
1980 年 9 月10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 条规定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 5 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据此,只要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 或者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另一方为外国人,无论个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 如果满足 “父母双方或一方系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依据父(母)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国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 这三个条件的 ,中国 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出生地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可见中国的国籍法源用的是血缘主义。
所以如果谷爱凌出生的时候,她母亲尚未获得美国的永居身份 ,即美国绿卡,谷爱凌就可以获得中国国籍。由此可见,谷爱凌出生的时候,她母亲是否获得美国的永居身份,是决定谷爱凌是否具备中国国际的一个最关键的要素。
如果谷爱凌出生之后,也满足了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那谷爱凌就具备双重国籍。那么中美两国又是如何处理谷爱凌这种具备双重国籍的情况呢?
1982 年 2 月18 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附件一《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 2 条规定: “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 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
根据这个规定:中美两国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的现行做法如下: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非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但是,中国法律只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中国公民国际旅行身份证件。 实践中,该个人出入境美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美国的法律处理,入出境中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 与此同时,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美国护照颁发相应签证。
所以如果谷爱凌出生以后她父母选择让她获得中国国籍,她父母可以到驻美的中国使领馆办取为她办理中国公民旅行证件,她回中国即获得跟中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在日常生活中,像谷爱凌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常见,我也为很多中国公民办理过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的中国旅行证。
对于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问题,美国政府基本上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在我办理的案件当中,也曾经有过一个小孩具有三个国籍的案子。当然,对于具备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孩子,也可以在年满18周岁的时候,选择放弃他某一个国家的国籍。
无论谷爱凌本人对其国籍作出怎样的选择,我相信他父母一定为她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而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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